根據香港《公司條例》第622章,公司的董事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符合第380及383條規定的財務報表。該等財務報表須經香港執業會計師審核。
另外,香港稅務局要求公司每年在遞交利得稅申報表的同時,需附上經審核財務報表以作評稅之用。
此外,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也用於銀行融資安排和政府補助或津貼申請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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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CLG Group 提供審計服務〉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《香港新聞網》。